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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职工医保续缴规定 重庆职工医保续缴规定有哪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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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职工医保续缴规定 重庆职工医保续缴规定有哪些

 (一)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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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应从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。

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,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
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,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;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,按规定予以支付。

对超过3个月接续的,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;其中,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,补缴费期间,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,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。

(二)个人身份参保职工医保的

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,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。

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,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,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待遇;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,按规定予以支付。超过3个月接续的,其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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